(2017)鲁0523执57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永,尤学军,赵丽萍,魏永生,赵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7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161号。法定代表人:赵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法定代表人:葛树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橡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尤学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新兴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尤学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尤学永,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被执行人尤学军,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赵丽萍,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魏永生,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赵海伟,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联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永、尤学军、赵丽萍、魏永生、赵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19833.33元,案件受理费2407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3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尤学永银行存款4600元,扣划被执行人尤学军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尤学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905030810018600011055上的股权70401股,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在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91×××65上的股权500万股;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尤学军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银丰花园20号楼3-501、地下室3-102及车库-112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23民初3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绍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