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俊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107号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坤要,总经理。被告:刘俊华,男。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