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富豪与刘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34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某申请减少诉讼标的10000元,减少后的诉讼标的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余款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某某。审判员 和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启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