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程良车申请执行许加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良车,许加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91号申请执行人程良车,男,汉族,1982年2月9日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许加瑛,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现住三门峡市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良车申请执行许加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