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恢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程良车申请执行许加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良车,许加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91号申请执行人程良车,男,汉族,1982年2月9日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许加瑛,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现住三门峡市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良车申请执行许加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