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爱平诉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平,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739号原告陈爱平,女。被告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861(仅限办公用途)(JM)。法定代表人张智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平诉被告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平撤回对被告广州吉岳轩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陈爱平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