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民终6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王立国、曾庆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王立国,曾庆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6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国,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油榨镇油榨村。原审被告:曾庆凯,男,1989年11月24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素霞审判员  邹辉平审判员  李贵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