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某某,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29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已查封其唯一住所,价值超标的额,且查找不到其他财产,申请人申请撤回此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15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义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