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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袁可樑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可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终225号原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可樑,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平区“华源网吧”职员,户籍地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可樑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闽070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可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袁可樑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袁可樑表示服判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袁可樑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袁可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可樑撤回上诉。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仁清审判员  刘少峰审判员  刘新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