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378苏州丰柏年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伟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丰柏年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伟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丰柏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中心广场1号公寓427室。法定代表人张克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伟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6号工业区内3幢一层东。法定代表人张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丰柏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伟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5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伟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丰柏年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51356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5元,由被告苏州伟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苏州伟悦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丰柏年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5391元,执行费为500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自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冻结期限届满,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导致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车辆管理所、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56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