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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终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盘山县高升镇诚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赵文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山县高升镇诚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赵文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山县高升镇诚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经营者:李彬,男,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阳,辽宁无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男,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上诉人盘山县高升镇诚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赵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112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以下事实并未查清。1、本案涉诉车辆是否为合法车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本案涉诉车辆系套牌车辆且没有车辆手续,据被上诉人赵文在庭审中陈述涉案车辆系其于2014年从案外人祖建处顶账而来,且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但被上诉人在盘山县公安局高升派出所对其做的询问笔录中却陈述涉案车辆系其2013年从盘锦二手车市场购买的,且并不认识卖方,已经找不到卖方了。被上诉人陈述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应对车辆的来源进行查明,以进一步明确被上诉人赵文是否为车辆的合法拥有者;2、涉诉车辆是否还具有赔偿价值。本案涉诉车辆已被盘锦市交警队扣押,该车辆是否经过相关检验检测,是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是否还存在价值,原审法院应予查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112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退还给上诉人盘山县高升镇诚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审判长 庄鹏涛审判员 徐   振   强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皓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