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7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芜湖泰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泰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174号原告:芜湖泰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1号楼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780628XE(1-1)。法定代表人:丁再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志,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6349056F。法定代表人:何金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有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泰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泰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61元,由原告芜湖泰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强成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