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牛连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牛连新,贾娜,王申勇,石红萍,刘立军,孙爱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346号。法定代表人:鹿云,行长。被执行人牛连新,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贾娜,女,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申勇,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石红萍,女,汉���,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刘立军,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孙爱贞,女,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牛连新、贾娜、王申勇、石红萍、刘立军、孙爱贞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2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