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与杨群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杨群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3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住所地:凯里市永乐路3号。负责人:刘志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子胜,男,侗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职工。被告:杨群勇,男,侗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诉被告杨群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