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范宏伟、席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芳,范宏伟,席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古县城镇小学教师,住古县岳阳镇相如路57号。被执行人:范宏伟,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古县外贸公司经理,住古县岳阳镇朝阳路朝阳街。被执行人:席朝霞(范宏伟之妻),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朝阳路朝阳街。本院在执行张秀芳与范宏伟、席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席朝霞在银行账户内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席朝霞在银行账户内的工资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