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齐安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安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特6号申请人:齐安静,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人齐安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齐安静称,齐善军是齐安静的父亲,失踪前居住在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文化胡同59-6号(新跃社区)。2013年4月,齐善军从家中走失,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信。因此,齐安静申请法院宣告齐善军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齐善军,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文化胡同59-6号,系申请人齐安静的父亲,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齐安静申请齐善军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8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齐善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齐善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齐善军自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虽经申请人齐安静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齐安静申请齐善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齐善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延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