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云厚与贺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云厚,贺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案云厚,男,193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董庄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3912130951。委托代理人安强(系申请人安云厚之孙),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董庄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金帝小区四单元5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808110978。被执行人贺志东,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油分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7805180458。本院在执行安云厚与贺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贺志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志东向申请执行人安云厚支付欠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农历正月初一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25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安云厚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存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