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法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燕芳、南昌公安消防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燕芳,南昌公安消防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西法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钟燕芳,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公安消防医院。原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号附*号,系马桩***号。法定代表人:周朝晖,卫生队队长。申请执行人钟燕芳与被执行人南昌公安消防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08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南昌公安消防医院���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实,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无注册登记信息,在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为:76701348-0,有效期自2004年10月10日至2006年10月10日,该代码早于本案仲裁裁决前已过期。另查明,1993年10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消防总队批准将南昌市消防支队卫生队改名为武警南昌市消防医院,1997年武警南昌市消防医院更名为南昌市消防医院,对内性质为支队卫生队,对外以“南昌公安消防医院”经营。被执行人南昌公安消防医院于2002年11月11日在南昌市西湖区卫生局登记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注册登记号000336010215,2007年11月27日后医疗机构代码证号变更为为000336010315),但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校验最后截止有效期限为2013年10月21日,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于2014年9月24��被西湖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注销。2007年11月10日,南昌公安消防医院法定代表人由“郭西华”变更为“周朝晖”。2012年12月31日,南昌公安消防医院将注册地址由“系马桩217号”变更为“系马桩217号附1号,系马桩182号”。又查明,被执行人南昌公安消防医院原主管单位名称为武警南昌市消防支队,经本院向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实,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表示南昌公安消防医院早已注销,该医院财务账本及停止运营后的设备、款物均无法找到。另根据已生效的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仲裁字[2008]第0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承担法律责任的请求。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南昌公安消防医院已被注销,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仲裁字[2008]第08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伏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