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多杰才旦与完德卡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杰才旦,完德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219号原告多杰才旦,男,藏族,1987年9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同仁县。被告完德卡,男,藏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同仁县。原告多杰才旦诉被告完德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多杰才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杰才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多杰才旦承担。��审判员桑杰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增南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