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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洪新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洪新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323号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北三环骆集路口向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84396861T。法定代表人:朱彩英,系经理。被告:洪新权,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新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邑县力达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