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执1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谨、刘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谨,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谨,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刘祥,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谨与被执行人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