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晓华与张爱华、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华,张爱华,王瑞,吴永龙,滁州湖心路社区八里居民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544号原告:宋晓华,女,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爱华,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瑞,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吴永龙,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滁州湖心路社区八里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华与被告张爱华、王瑞、吴永龙、滁州湖心路社区八里居民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晓华于2017年8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3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华负担。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