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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保令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兰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保令8号申请人:兰某某,女,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人兰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兰某某称,请求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之女王某甲;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目前正在审理中,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多次殴打申请人,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仍然居住在同一住所。申请人及女儿王某甲对被申请人十分恐惧,为避免再次遭到殴打,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依法审查批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情况说明、申请人的伤情照片等,本院认为申请人兰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之女王某甲;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王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绮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