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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四川皇龙智能破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诺博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皇龙智能破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诺博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皇龙智能破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会昌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诺博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经济开发区宏泰路与新西外环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正江,执行董事。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诺博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四川皇龙智能破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人焊接镶块工作站一套,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山东诺博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四川皇龙智能破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人焊接镶块工作站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