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召银申请执行钱兴喜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召银,钱兴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程召银,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钱兴喜,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召银与被执行人钱兴喜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2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