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2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谢庆琳、彭登国与曾晓丽、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庆琳,彭登国,曾晓丽,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谢庆琳,女,1976年1月7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申请执行人:彭登国,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曾晓丽,女,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李勇,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执行谢庆琳、彭登国与曾晓丽、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曾晓丽、李勇在金融机构的或其他单位的款项4200000元至本院(收款单位名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逸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