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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海霞与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鹰手营子矿区服务网点、刘占国、天津正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霞,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鹰手营子矿区服务网点,刘占国,天津正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6号原告:宋海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理人:李永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鹰手营子矿区服务网点,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负责人:旋小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余,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占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宇。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海霞,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正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法定代表人:王晓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负责人:王吉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负责人:刘明东。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负责人:杨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马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粱辰。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海霞与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鹰手营子矿区服务网点、刘占国、天津正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海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157.38元,减半收取计2578.69元,由原告宋海霞负担。审 判 长  邱立民审 判 员  刘海涵人民陪审员  高树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