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霞申请李宝虢劳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李宝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李霞,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宝虢,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宝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宝虢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李霞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黑0111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添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