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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飞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飞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459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顺河公寓二期。法定代表人:李德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女,汉族。被告:何飞练,女,汉族。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飞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竹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