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万贵华与彭幼华、王中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贵华,彭幼华,王中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万贵华,男,1953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彭幼华,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王中芬,女,1953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万贵华申请执行彭幼华、王中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万贵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