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伟达、黄长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达,黄长福,郑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达,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长福,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郑凤梅,女,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伟达与被执行人黄长福、郑凤梅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3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查无房产、工商登记。被执行人黄长福名下有闽E×××××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郑凤梅有闽D×××××号汽车一辆,本院已在登记机关查封上述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另外,本院已冻结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额度),并扣划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20208.3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000元,发放执行款18208.30元。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