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一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一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389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西三环路一段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3684938。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丁一之,女,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一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一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