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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美娟与被告杨建、古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娟,杨建,古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342号原告:杨美娟,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康、吴洪轩,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古丽娟,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杨美娟与被告杨建、古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杨美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89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美娟负担。审判长  陈利冬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