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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5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沈辉与孟晨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辉,孟晨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5378号原告:沈辉,男,汉族。被告:孟晨曦,男,汉族。原告沈辉与被告孟晨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