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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梅花、朱立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梅花,朱立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林梅花,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朱立钦,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梅花与被执行人朱立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立钦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屋、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屋、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宜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增忠审 判 员  林善达代理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凌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