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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XX与利丰雅高彩盒包装(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利丰雅高彩盒包装(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830号原告:李XX,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利丰雅高彩盒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法定代表人:沈明申。原告李XX与被告利丰雅高彩盒包装(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720元减半收取14360元,由李XX负担。审 判 长  张 元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人民陪审员  宋家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