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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7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沈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沈先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093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满安,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先林,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