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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邵东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林生与朱品、朱龙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生,朱品,朱龙元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邵东民初字第2681号 原告朱林生,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品,(又名朱品垚),男,1996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 被告朱龙元,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喜春,邵东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生与被告朱品、朱龙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林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林生负担。 审判员  吴向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莹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