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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龚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88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10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龚某某,女性,汉族,1995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22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04-1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某某支付申请人彩礼款80000.00元,返还价值8698.00元的钻石女戒一枚。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龚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加入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船舶、阿里巴巴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龚某某户籍所在地云阳县大阳镇大阳村询问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龚某某及其家人常年未在村里居住,龚某某也在村里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龚某某下落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8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5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