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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梅、叶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梅,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金梅,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叶春,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春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志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