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明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755号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恒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建,该公司会计。被告:金明春,男。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阎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