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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903执219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朱锡君、邹富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锡君、邹富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76757.0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朱锡君、邹富龙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菜市路68号2-6号网点,得拍卖款13.5万元。本院依法扣除案件受理费3488.56元、执行费1963.06元及拍卖费用3500元后,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29511.44元。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人直接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17919.5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