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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行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伟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8行初208号起诉人:杨伟文,男,汉族,1936年7月4日出生,住吴川市。2017年8月28日,本院收到杨伟文的起诉状,其诉称:吴川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吴府办通字(2016)12号”《关于湛江国际机场项目建设的迁坟通告》。该通告含盖了起诉人的祖坟,违法要求起诉人搬迁祖坟。《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农村土地必须经过省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准。而本案未经省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准,故吴川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属于违法公告。公告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吴府通字(2016)12号”《关于湛江国际机场项目建设的迁坟通告》违法;二、判决吴川市人民政府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针对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吴府通字(2016)12号”《关于湛江国际机场项目建设的迁坟通告》所提起的诉讼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规定中的受案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起诉人杨伟文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起诉人杨伟文的起诉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伟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宁 湘审判员 曾 玲审判员 曾庆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