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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候介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891号罪犯候介初,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7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候介初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候介初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8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侯介初携带一把匕首,在珠海市吉大海滨北路景山公园南门上山石阶路口伺机抢劫,发现被害人周银艳独自一人从景山公园山顶平台下来后,便从被害人周银艳的后面,用匕首顶住被害人周银艳的脖子,对被害人周银艳实施抢劫,当发现被害人周银艳身上并无发现现金后,逐将被害人周银艳劫持到景山公园的树林内,人被害人周银艳到电话给其堂姐周梅花,要求周梅花那现金人民币以万元赎被害人周银艳。周梅花接到被害人周银艳的电话后立即报警被告人侯介初抢走被害人周银艳的背包一个,内有华为牌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1元)佳能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535元)。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约定地点将被告人侯介初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被害人周银艳被抢走的背包一个。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候介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候介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