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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蒋雪林、蒋锋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雪林,蒋锋华,蒋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449号申请执行人蒋雪林,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蒋锋华,男,199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蒋斌峰,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蒋雪林与蒋锋华、蒋斌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锋华、蒋斌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雪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蒋锋华、蒋斌峰共同支付尚欠部分赔偿款68681.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锋华、蒋斌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两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本院认为,本案两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24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就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文代理审判员  唐耀君代理审判员  唐柳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