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宣执字第016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苏大明与秦明贵、祝兴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大明,秦明贵,祝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621-4号申请执行人:苏大明,男,汉族,公司员工,高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秦明贵,男,汉族,建筑业个体,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祝兴芳,女,汉族,无业,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苏大明与被执行人秦明贵、祝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明贵、祝兴芳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大明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明贵、祝兴芳归还借款39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0元、执行费6612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明贵、祝兴芳有租金收入,本院可依法提取(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公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秦明贵、祝兴芳的租金收入415612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苑分理处。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