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晏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林,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862号原告晏林,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博文,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晏林与被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租金123195元、材料损失赔偿费用105284元,违约金12319.5元,共计:240798.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3日,原告以兰州城关区卓欣建材租赁站名义与被告签订《建材租赁合同书》,约定由原告经营的租赁站向被告兰铁经适房项目部工地租赁钢管、扣件、碗扣件、顶托等建筑材料,同时双方就租赁材料的租金价格、损失赔偿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上述材料,但被告却一直未按时向原告支付材料租金,截止现在共欠原告租金达123195元,材料损失费用105284元,违约金12319.5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酿成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所列被告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审查,”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现原告将”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显属诉讼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2元,退回原告晏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兵审 判 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