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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代明维与重庆新思路环卫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维,重庆新思路环卫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953号原告代明维,女,生于1960年11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新思路环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68号。法定代表人刘成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明维与被告重庆新思路环卫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明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明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代明维负担(已纳)。审判员 仇 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