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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辖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南京钢铁集团冶山天丰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钢铁集团冶山天丰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天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迎山村299号。法定代表人:朱立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飞跃,总经理。上诉人南京钢铁���团冶山天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原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管辖的合同基础是三份《供货合同》,而非《委托加工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供货合同》在第7条均对争议的解决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协商,协商未果可以于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同签订地点为“江苏南京六合”。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被上诉人诉求是货款的支付,是基于三份《供货合同》形成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并非所谓的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故管辖也应依据《供货合同》的合同约定。2、《委托加工协议》中虽约定了“如有违约,可在双方所在地进行诉讼”的条款,但���案系供货合同,而非加工承揽合同,且一份《供货合同》签订在《委托加工协议》之前,不属于《委托加工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合同,另两份合同签订在《委托加工协议》之后,其对管辖条款进行了变更约定。3、《对账函》就管辖权没有进行约定,原审法院直接以《对账函》仅有合同履行地即认定该院有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桐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在2016年7月25日、8月22日、9月20日、9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一份《南钢零库存及维修委托加工协议》和三份《供货合同》,从这四份合同内容上可以看出,《南钢零库存及维修委托加工协议》属上诉人将南钢输送机配件零库存及修理相关业务委托被上诉人加工的总合同,《供货合同》系双方每笔业务量具体的分合同,这不但有《供货合同》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按南钢零库存及维修委托加工协议执行”约定证实,还有该三份《供货合同》总价款与2017年5月23日《对账函》上双方经对账确认金额一致,也可以进一步佐证。原审法院据此确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由于《南钢零库存及维修委托加工协议》中第一条“协议有效期: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及第八条“违约责任: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双方所在地进行诉讼。”对双方合同有效期及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据此,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书  庆审判员 马军审判员叶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启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