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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催20号申请人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1254627R,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林南路。法定代表人赵琴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根苗,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因遗失交通银行昆山高新区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昆山高新区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30100051/22589412,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昆山优博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美佳马达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勤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福灿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轶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