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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本生等人与李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本生,李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558号申请执行人:郭本生,郭本征,郭秀芹三人。被执行人:李新强。本院在执行郭本生,郭本征,郭秀芹与李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新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新强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