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本生等人与李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本生,李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558号申请执行人:郭本生,郭本征,郭秀芹三人。被执行人:李新强。本院在执行郭本生,郭本征,郭秀芹与李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新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新强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伟 来自: